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18日发布《关于我市部分暂缓经营和受控管理企业和单位有序复工复产复市的通知》,宣布餐饮服务经营单位(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相关经营单位),有序恢复现场就餐(堂食)服务。 为此,大连市专门印发了《新冠肺炎防控期间餐饮服务经营单位有序恢复现场就餐规定》,对恢复堂食作出了具体规定,全文如下:
为抓紧抓实抓细疫情防控工作,有序推进餐饮行业复工复产复市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自即日起有序恢复餐饮服务单位现场就餐服务(以下简称“堂食”),具体规定如下:
一、餐饮服务经营者应禁止聚集性就餐,有序恢复堂食。
二、恢复堂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要切实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制定应急预案,明确相关人员工作职责,落实各项防护管理措施。
三、提倡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预约等形式控制就餐人流,要进行人流预期评估,充分预估有可能出现的人流高峰和密集情况,提前设置专门劝导人员。
四、餐饮服务经营者应通过申领“大连健康码”专属码,对消费者进行扫码管理,并对其体温测量,健康码为黄色和红色以及体温高于37.3℃、咳嗽、流涕等不适症状,积极劝离并提醒其按照要求做好隔离或者及时到医院就诊,信息要及时向属地政府和监管部门报告;制定用餐人员可追溯制度,形成档案管理,至少登记一名同行就餐客人的姓名和有效的联系方式。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引导就餐人员除就餐时全程佩戴口罩。
五、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密切关注各级政府发布的有关要求,利用多种形式开展疫情防控知识健康宣传,告知顾客需配合和注意的有关事项。
六、餐饮服务经营者要引导消费者分散就餐,保证就餐人员统一就餐方向且距离不小于1.5m。
七、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提供自助餐饮服务,各类自助餐饮项目应改为服务人员协助盛添。
八、餐饮服务经营者应提示就餐人员减少相互交流,尽量缩短就餐时间。
九、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加强内部从业人员管理,严防聚集性疫情,具体要求如下:
(一)应建立全体员工健康档案,要求所有人员不得隐瞒行程,对于外地返岗员工,特别是到过疫情发生地区、与疫情发生地区人员有过接触、与确诊病例有接触等情况,应按规定及时向当地防疫、社区、街道等相关部门报备,并按规定隔离观察 14 天,待确认传染风险排除后再行返岗。
(二)掌握员工近期及每日外出情况(所到区域、是否去过医院、是否接触疑似患者、是否出现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相关症状),并做好登记,员工应予配合并不得隐瞒与疫情有关的情况。
(三)从业人员每日应提前上班进行晨检,经体温检测和健康检查正常方可进入工作区域,按要求先进行自我消毒防护处理,做好记录。
(四)要做好从业人员疫情防控知识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做好培训记录。
十、各类学校(托幼机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应采用分散性就餐,具体措施如下:
应采取分时错峰、隔座就餐等分散式简餐方式,应统一就餐方向,所有餐食饮品应提前分餐或由服务人员协助盛添;排队取餐及就餐时人员间隔1.5m以上,除就餐时应全程佩戴口罩。
食堂要准备消毒设施,对饮水机、咖啡机、电磁炉、微波炉等公用设施做好随时用,随时消毒。
十一、餐饮服务经营者和食堂就餐场所采用自然通风的,应增加自然通风频次;通风不良的,可使用电风扇、排风扇等机械通风方式,辅助提高通风效果,并适当增加通风时间;采用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关闭回风,使用全新风运行;并增加就餐环境空气消毒和物体表面消毒频次。
十二、餐饮服务经营者和食堂就餐场所落实餐厨废弃物处置制度,做好餐厨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
十三、各类餐饮企业严格执行《餐饮企业复市营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导则》(见附件)有关要求,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
十四、有关餐饮服务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监督、引导、宣传作用,标准归口单位要做好《餐饮企业复市营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导则》标准解读、指导工作,掌握复工企业动态,协助我市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十五、新冠肺炎防控期间,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履行餐饮服务经营单位监管和服务责任,卫生健康、商务、文化和旅游、公安、教育、住建等行业管理部门落实部门监管和服务责任;全市餐饮服务经营管控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依托区(市、县)联防联控体系,形成严密链条,控制疫情传播。对拒不执行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依法依规处理。
十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