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有哪些?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定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有: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怎样起诉?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要求夫妻任意一方起诉偿还,可以向夫妻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递交起诉状,要求其偿还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系法定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不因债权人是否提出或者如何提出诉求所能改变。所以,即使债权人未提出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诉求,法院判决夫妻一方承担责任的,另一方也应对此债务承担责任,这也可以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之规定窥见,该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除法律文书确定为个人债务外,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由债务人一方的配偶占有时,可以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
因此法院审理夫妻共同债务诉讼案件过程中,并非必须追加另一方为共同被告,债务人以此为由提起上诉的很难得到上诉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