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级别管辖有什么规定?

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

1.法院应当对级别管辖权异议的处理作出裁定,当事人有权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2.原告在答辩期满后追加诉讼请求使超出受理法院级别管辖标准的,被告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按照第1条处理。(此规定之前的做法是除非原告明显具有规避级别管辖的故意的,受理法院不予变动管辖。)

3.下级法院不得通过请示的方式请求上级法院将本应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移送至自己。

4.上级法院按照民诉法规定将本应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至下级法院的,应当作出裁定,当事人有权提出上诉。

5.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上级法院管辖的裁定,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但受移送的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撤销。

6.未经最高院批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不应作为审理依据。

刑事诉讼管辖权不明的案件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章提起公诉

第一百三十六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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