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诉讼要如何进行?

1、撤销之诉。即原告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予以撤销而提起的诉讼。

2、请求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诉。即原告认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合法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

3、请求变更之诉。即原告认为税务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显失公平,请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变更的诉讼。

4、请求赔偿之诉。即原告认为被告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税务机关予以赔偿的诉讼。

受理程序

1、人民法院在接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应在7日内作出审查结果,裁定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应当在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税务机关。

3、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4、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给原告。

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有时间限制吗?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行为、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行为中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按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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