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退伙后合伙债务如何分配

合伙人退伙后合伙债务的分配如下:

1.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中未约定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2.只提供技术性劳务的合伙人,对外也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没有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3.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合伙企业的成立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3.签订书面合伙协议;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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