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具体是如何的?

管制具体规定是:

1.管制的对象。刑法典对于管制的对象未作明确限制,只要刑法分则条文的法定刑中规定有管制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属于犯罪尚不够判处有期徒刑或者其他主刑,以不予关押为宜的犯罪分子,都可以判处管制,限制其一定的人身自由。

2.不予关押。不予关押,也即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这体现了管制刑的开放性特征,有助于避免短期自由刑固有的弊端。

3.限制犯罪人的一定自由。这是管制区别于免予刑罚处罚之关键。

4.具有一定期限。管制有一定的期限,不得对犯罪人进行无限期的管制。

5.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管制的执行机关只能是公安机关。

管制是如何执行的?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专门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

执行的主要方式: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留在原单位或者居住地,不离开自己的住所,不需要中断社会的正常交往,与劳动者同工同酬。

2、公安机关执行管制。

由县以上的公安机关,依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进行教育、监督、考察、评议和改造。公安机关在执行管制时,应当依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告知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的活动范围、地域和必须遵守的有关规定,并向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有关群众宣布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所犯的行为、管制的期限,是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等。

3、人民群众监督。

在监管犯罪分子的活动中,依靠群众建立监督考察小组,依法对罪犯进行经常性认罪伏法教育和监督考察。对于出现迁居、死亡等变动情况,应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原审法院。

根据《刑法》第39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聚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执行机关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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