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协议是否可以公证?

1、赡养协议可以公证。只要是属于公证范围之内的,自然人都可以申请公证。不公证并不影响赡养协议的效力,但是赡养协议公证之后,可以保证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无血缘关系如何变更监护权?

朱某在与前妻离婚后,被知情者告知正独自抚养的儿子并非自己亲生。愤怒之下,他将前妻告上法庭,要求变更监护权。近日,经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调解,朱某和前妻自愿达成协议,小孩朱-弋由被告李某抚养,朱某与朱-弋断绝父子关系,不承担任何抚养义务。朱某和李某1994年结婚,于同年10月24日生育一子,取名朱-弋。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于2004年5月24日协议离婚,朱-弋由原告朱某抚养。

后来,朱某因听人说朱-弋不是自己的亲生子,便于2004年11月8日委托江西科正医学基因学司法鉴定所,对自己与朱-弋的亲生血缘关系作了医学鉴定,结果显示朱某与朱-弋之间并无血缘关系。愤怒的朱某遂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变更监护权,小孩由被告抚养。2004年12月20日,李某申请对朱某与朱-弋的亲生血缘关系重新鉴定,经江西省高院技术鉴定所做出技术鉴定,认定原告朱某与朱-弋无亲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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