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什么情况下可以搜身?

法律分析: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进行搜查。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公安当局的搜查令应由县级以上公安当局的负责人签发。调查人员“在逮捕或拘留的紧急情况下,可以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进行搜查”。 这里说的紧急是指侦查实践中的:

(一)携带杀人、自杀工具的;

(二)可能藏匿爆炸、有毒等危险物品的;

(三)有可能毁灭、转移犯罪证据的。在这些紧急情况下,办理搜查审批手续已经来不及了,所以才允许带着拘留证和逮捕令搜查。

搜查妇女身体应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搜查时,不得无故损坏被搜查人的财产。对搜查中发现的与案件无关的私生活情况,不予公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什么情况属于非法搜身?

以下情况属于非法搜索:

1.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个人无权为寻找遗失物、有关人员或者实现其他目的,搜查、搜查他人的身体或者房屋;

2.有权搜查的人滥用职权,未经合法批准或者授权非法搜查的;

3.有搜查权的机关和人员不按法定程序和程序进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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