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应该如何理解?

1、结婚的自由,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2、离婚的自由,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以自由的选择协议离婚或者是诉讼离婚。

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2)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婚姻自主权的具体体现在哪里?

1、结婚自主权

(1)结婚自主权是公民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禁止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的权利。从主体上讲,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男女、离婚或丧偶的男女均享有结婚自主权,复婚与再婚自由是结婚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但结婚自主权不包括重婚自主权。

(2)从内容上讲,结婚自主权的主要含义是指结婚必须由男女双方自主决定。一方面,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与之结婚;另一方面,结婚应由男女双方自主决定,其他任何第三人,包括父母、子女、组织都不得干涉和代为决定。因为,结婚是男女两性以爱情为基础的、以建立家庭和互为配偶为目的的两性结合。而作为婚姻基础的爱情,只能产生于男女双方之间,只能是妇男女双方的事,任何第三人也都无法包办代替。结婚自主权对公民结婚自由的保障,实际上保障了公民的一项极为重要的精神利益,保障了公民对爱情这一人类重要情感的需要,从而维护了公民的人格独立与自由。因此,婚姻自由权是公民一项重要的人格权。总之,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结婚与否、和谁结婚、在什么地点、以什么方式结婚均由男女双方自主决定。

2、离婚自主权

离婚自主权是指夫妻双方有权依法自主解除夫妻关系而不受对方或其他任何人的非法干涉。离婚自由婚姻自由的另一方面。法律保障离婚自由是为了使那些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和好的夫妻,能够通过法定的正当途径解除婚姻关系,使他们有可能重新建立新的幸福美满的家庭。既然爱情是婚姻的基础,当夫妻从方不再心心相印,不再彼此爱慕,那婚姻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当然,由于婚姻关系的存在已是既定事实,公民行使离婚自由权不能仅凭自己的主观愿望。公民在处理离婚问题时必须对另一方、家庭、子女负有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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